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41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江苏创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江苏创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苏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慰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世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