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1722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7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溪海,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鸣,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在本案庭审中,原告将本案案由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补助费47400元、医疗补助费24000元;2、继续履行《关于解决***同志:脑外伤后综合征、伤病发展、生活出现不便、困难,处理决定》、《关于长期继续执行处理决定批示》中的承诺,即今后每年以支付房屋租金的形式对原告进行补助,以及每年支付额外医药补助费的承诺;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能公司”)的退休职工。2006年5月22日因在工作中坚定反对贪腐等违法做法,***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突遭不明人员殴打导致身体严重受伤,经诊断为:1.脑震荡;2.脑外伤后综合征。2006年11月10日被认定为工伤;2006年11月30日认定为十级伤残。给原告的身心带来创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鉴于以上现实情况,远能公司栖霞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关于解决***同志:脑外伤后综合征、伤病发展、生活出现不便、困难,处理决定》,决定以房租形式解决其实际困难问题,租金标准为年租金47400元,于每年1月初一次性付清。远能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关于长期继续执行处理决定批示》,批示决定长期执行栖霞分公司请示。此外,自2019年开始,公司承诺每年给予***24000元的额外医药费补助。2020年,***与远能公司在协商每年额外医药费补助事宜时意见产生分歧,公司反而以停发房租、额外医药补助费为要挟,要求***必须书面承诺停止揭发、举报职务犯罪的行为。在***拒绝后,远能公司明确表示今后将不再继续支付房租及额外医药补助费,现远能公司到期果未支付2021年房租47400元及2020年额外医药补助费24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处理决定及批示的承诺。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远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2年从案外人南京华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办理退休手续。2017年12月远能公司栖霞分公司作出《关于解决***同志:脑外伤后综合征、伤病发展、生活出现不便、困难,处理决定》时,原告***与远能公司、华博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原告***也陈述其在立案时的案由为赠与合同,并在庭审中再次明确依照赠与合同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远能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庆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世杰
书 记 员 徐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