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人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8483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树威,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
负责人:**。
第三人: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
**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人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拆除被告架在原告房屋上方的电线,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南京市江宁区自建房屋,并一直正常使用至2009年7月。2009年8月,第三人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南京华恒变电有限公司)不与原告协商,强行将高压电线从距离原告房屋上几十厘米处穿过,给原告造成安全隐患。前述有关线路归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所有。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案涉不动产位于江宁区,因此,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