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

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与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5民初1631

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南西南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3006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西张堡镇陕西资源再生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55936985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于20198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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