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2民初1862号
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兴平市南西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3006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高琦,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彬州市彬州市城关街道办朱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56224162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6.00元,已减半收取2018.00元,由原告兴平市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 判员 弥刚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