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3民初116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4880293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8251995X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86721952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冀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雪,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华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67元减半收取计266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