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旭送变电有限公司

富县直罗发电有限公司与延安华旭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申13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富县直罗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听,系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延安华旭送变电有限公司。宝塔区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刘延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富县直罗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华旭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8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1、一审仅以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的证据就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被申请人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对申请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一审认定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对直公司没有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而是采取公告送达,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4申请人在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下,证据均未经质证,一审即予以采信,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富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8民初324号民事判决。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申请人验收投入使用,申请人未全部履行工程款义务,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文书送法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富县直罗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富县直罗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郑晓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

    赵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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