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民辖终497号
上诉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19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本案无关,是被无端牵进本案的,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管辖,故本案应依法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西安市高陵区路业二灰石拌合厂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该地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刘 艳 枫
二0二0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