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38号
原告西安稷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宝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7层。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斗路西段1号2幢11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稷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稷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稷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稷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143.5元,由原告西安稷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