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初1号
原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糖兴巷181号。
负责人:谷淑霞,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建设在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已预交16721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其余部分16449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