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716XL,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3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谷淑霞。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31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民初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3年1月3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3年3月2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关联案件。
2023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依法进行司法划扣;
2023年1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到协助执行单位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
2023年3月2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3年1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9205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8418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276.00元全部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尹 超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龚 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