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716XL,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3号楼1106室。
负责人:谷淑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31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苏07执354号,执行依据:(2022)苏0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