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0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楚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6866466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煌杰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FBKW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楚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602民初4046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01月15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煌杰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煌杰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煌杰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楚成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602执恢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