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4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596658670C。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城关官庄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执行人:陕西楚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68664667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迎宾大道城运村紫薇苑S2号楼4幢5单元50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楚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4民初29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楚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到期货款7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楚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货款100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9700元,剩余货款6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楚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鉴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24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