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685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东方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东方古典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