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406号
原告:陕西中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淼,陕西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中玉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陕西中玉阀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玉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玉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348元,由原告陕西中玉阀门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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