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1716号
原告:渭南市锦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高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渭南市锦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市锦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锦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锦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渭南市锦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