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创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97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259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创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南大门向西200米法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073418352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创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创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该案正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以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