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4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262号怡兰大厦B41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陕西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陕西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940848.31元及利息、违约金417402.3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9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案件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4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