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1101号
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