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196号
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2000000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雅
书 记 员 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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