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2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196号民事裁定,`z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雅
书 记 员 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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