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18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2)陕0102执保1101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我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营业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