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259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3日,住重庆市巫溪县,农民,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路XX段XX号XX大厦XX幢XX单元XX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和解,且已完全履行,双方就案涉工程质保金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9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