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8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陕西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李童。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郭小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阶段,我院作出的(2022)陕0822执8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 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