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陕西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童。
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郭小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陕西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吴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