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全新。
被执行人:府谷县万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云飞,男,汉族,1961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府谷县府谷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申请执行人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府谷县万玮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飞、***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由府谷县万玮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246625.62元及利息,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4632元及诉讼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除有少量存款外,再无其他财产,且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巨额债务。
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陕08执3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云飞在府谷县万纬商贸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在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90.9091%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线下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府谷县万纬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飞、***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向申请执行人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惠海胜
审判员 任小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