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恢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性,1932年02月26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胡莲芳,女性,1939年12月03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胡耀东,男性,1975年05月09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莲芳与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胡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胡耀东银行、互联网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232814120000668124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康洪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