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2900元及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7.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519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理财产品,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此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因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发布。
4.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实地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经查明,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2020年度有作为被执行人执行的案件较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数案件已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关于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的(2019)陕0822民初6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停止支付了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府谷镇赵家石尧行政村未结算的工程款36万元,该笔工程款因尚未结束,暂不具备提取条件。
7.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陕向府谷县清水镇墩墕村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村支书代表村委协助了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8.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理财产品,银行账户内无存款。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通过短信、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张春林
审判员 赵候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