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6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盛晓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如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良,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超,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2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10元(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美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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