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邵**,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盛**,董事长。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7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