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经发沣渭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4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中路34号电力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西安经发沣渭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1幢1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翼,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被上诉人西安经发沣渭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渭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亨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沣渭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亨通公司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02万元,沣渭地产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安徽两淮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简称两淮公司)已经按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两淮公司对亨通建设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两淮公司转让合同权益的实质就是索要工程款的债权转让,一审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系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将分包合同的转让行为适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是错误的,应适用第八十条规定。3、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亨通公司辩称,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人,无权向被上诉人主张合同权利,两淮公司将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同时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应为无效。
沣渭地产辩称,与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无证据证明本公司为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故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银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顶管占用费10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3月14日,亨通建设公司和两淮公司签订了“奥林匹克、西电10KV专线及公网预留顶管工程分包合同”一份,两淮公司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亨通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本案原告银河公司未提供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证明。2013年9月23日,两淮公司将该合同权益全部转让给银河公司,并委托银河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将合同权益转让书邮寄给亨通建设公司。2014年5月13日,亨通建设公司在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股东为亨通公司。一审法院认为,两淮公司将其与亨通建设公司签订的“奥林匹克、西电10KV专线及公网预留顶管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银河公司,却未经亨通建设公司或亨通公司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银河公司要求亨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银河公司以沣渭地产是顶管占用的受益人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判决:一、驳回银河公司对亨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银河公司对沣渭地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银河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银河公司主张的权益源于原咸阳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签订的《奥林匹克、西电10KV专线及公网预留顶管工程分包合同》,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负有相应的合同义务且该义务与其自身的施工资质密不可分,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将该合同项下涉及己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银河公司时应依法取得原咸阳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或股东亨通公司的同意,但至今未经合同相对人或其股东亨通公司的同意,故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通知转让上述合同所有权利义务的行为无效,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应自行与亨通公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等相关事宜。银河公司向亨通公司或沣渭地产主张权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上诉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