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1816号
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西街33号。
诉讼代表人:高峰,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企业管理人成员。
被告:高邮市众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通湖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姜俊,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邮市众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