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特111号
申请人:陕西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07551A。
法定代表人:孙某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霞,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现申请人陕西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锦春
审判员 王 欣
审判员 乔文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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