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014号
原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华宝小区2号楼3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07551A。
法定代表人孙伟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5元。
审判员 贺 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