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詹平,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樊永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23102原审被告:袁龙,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袁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峰
书 记 员     周 俞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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