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5244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366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0755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伟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792251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陕西安塞区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延安伟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60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民终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延安伟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延安伟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8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584元、公告费1600元、案件执行费64828元;二、被执行人延安伟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延安伟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5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