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民初55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子长市。
被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61060075107755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22年4月2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被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陕西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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