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楚明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爱兵与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楚明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6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爱兵,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曹从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楚明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加和,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爱兵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楚明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5日向*爱兵发出传票,*爱兵于12月17日签收,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爱兵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朱亚男
审判员  邹 宇
审判员  孔 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