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023民初642号
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设。
委托代理人:史建军,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
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