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023民初642号
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设。
委托代理人:史建军,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
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