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1民特6号
申请人: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北侧西安丽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号办公楼5、6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申请人:辛某某。
申请人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申请人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