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长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设。
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鹏。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7)雁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因本案参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款分配,按照本次分配原则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领取35169元人民币后,(2007)雁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就全部执行完毕,并自愿放弃剩余案款本息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雁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