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民初183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胡家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康,陕西秦鑫律师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戴贵斌。
第三人: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肖利敏。
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祥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