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民初1848号
原告:***,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告:***,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肖利敏,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因其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清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洁
书 记 员 李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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