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执恢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党建指导员。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29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514131.6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过程中,2022年11月1日,***给付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66630元,当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尚欠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750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34750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9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 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