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执9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5223221038L,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旬白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党建指导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寅虎,男,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3386778791,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2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继,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陕0929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935522.16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白河县城关镇十天高速引线***与316国道交汇处有**豪廷有房屋。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应对被执行人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河县城关镇十天高速引线***与316国道交汇处**豪廷1号楼四层至九层及设计图纸中所圈定的三层范围。查封期限三年。 在查封期间,以上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有抵押、变卖、毁损等有碍执行的行为,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