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执908号、执恢4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5223221038L,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旬白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党建指导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寅虎,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3386778791,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2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继,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陕0929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2018)陕0929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22年10月8日、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235522.16元及利息。本院分别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已初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协议,且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29执908号、执恢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