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中执字第00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未央区渭青南路46号楼3门9号,个体户。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五里湾政村小草玉村001号,个体户。
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地址:陕西省安塞县富民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陕证经字第007326号公证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5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迟延履行双倍债务利息和案件执行费526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欠大量债务,其他债权人已诉诸法院主张权利。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陕证经字第007326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明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