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 陕06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肖自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世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53161F。
法定代表人:王俊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陕西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9)延仲裁字笫00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陕西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3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仲裁费29539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场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了该公司的所有股份。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常规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6执1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 高 民
审 判 员 李 长 东
执 行 员 张 瑞 林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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