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41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40582N。

法定代表人肖林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56600510X8。

法定代表人宁贵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4363.11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其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予以冻结;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到庭;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王峥伟

 

 

          二0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吴立旺

 

打印人:吴立旺 校对人:党白鹭 送达时间2019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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